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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、胡敏、田建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

时间:04-06 来源:最新资讯 访问次数:162

关于对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、胡敏、田建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

(原标题:关于对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、胡敏、田建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)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、胡敏、田建桥:经查,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国开证券)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华钰矿业)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,在2018年至2019年7月保荐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:一、对主要客户背景调查不到位。未见相关背景调查工作底稿,未发现西藏开恒实业有限公司、西藏诚康物资有限公司与华钰矿业大股东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在2016年工商年报信息中预留电话、电子邮箱相同等情况。二、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。一是对主要客户访谈流于形式,未对客户进行实地走访。二是对主要客户访谈抽样选取不合理,抽取访谈客户采取简单随机方法,未充分考虑客户重要性水平。三、未对函证程序保持必要的控制。工作底稿中仅保留回函结果,未见对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函证过程进行控制的相关记录文件,未留存回函快递运单。四、对应收账款增长原因核查不充分。未对客户授信额度变化进行详细分析,也未向华钰矿业核实相关原因。国开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37号)第四条的规定。胡敏、田建桥作为华钰矿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,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根据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37号)第六十二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国开证券及胡敏、田建桥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。请于2023年4月20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西藏证监局(地址: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环岛南路7号)接受监管谈话。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西藏证监局2023年4月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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